1、办事程序
(1)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诉。其中,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服的,必须经过原处理机关复核,方可提出申诉。
(2)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向市人事局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复印件)。
(3)市人事局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①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②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③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4)市人事局在决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后,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市人事局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公正委员会审理,公正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形成审理报告。
(5)市人事局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本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2、办事时限
市人事局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的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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