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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事局(编办)办公室示意图
 
 

机关机构编制科(综合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拟定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市级机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党政各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直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研究协调市直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职能调整,协调市直党政部门与区县的事权划分;审核区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区县党政机关及副科级以上其他行政机构设置;审核区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直机关和区县乡镇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联系中央、省部门驻黄山市行政机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办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调研、文秘、档案、信息、宣传及统计等工作。
 

事业机构编制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拟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全市科级事业单位和冠以黄山市名称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联系国家、省直驻黄山市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办事程序

      一、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
      1、办事程序
      (一)受理报告
      1、单位要求调整编制、领导职数,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主要职责、现有编制数、实有人数、人员结构、经费来源、增编理由与依据、增编数额与分配去向或领导职数调整理由等。报告加盖公章后送市编办审查。
      2、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职能调整,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职责、机构性质、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职能现状、人员编制、人员结构、经费来源、主要理由、法规文件依据等。报告加盖公章后送市编办审查。
      3、市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由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用理由与要求,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请表》。
      (二)审核报告
      编办接到报告后,由有关科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告进行认真分析、审核。
      1、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齐全,情况是否属实。
      2、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
      3、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增加编制、设置机构和聘用工勤人员的必要性。
      (三)提出意见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编办负责同志审阅并经编办研究同意后,书面提请编委研定,须提交市委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事项,由市编办提交或上报。市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经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办理聘用等手续。
      (四)审批
      市编委或市委研定的事项,以市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属机构改革总体方案,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批准或报省。
      2、办事时限
      市编办接到“请示”后,凡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两周内调研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编委或市委研究同意后一周内办结。
     
     
      二、《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册》的注册
      1、办事程序
      (一)干部调进行政、事业单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单》和工资关系转移证办理注册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录用后,凭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批复文件办理注册手续。
      (三)军队转业、退伍安置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凭市军转安置办公室下达的安置文件办理注册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凭事先经编制部门同意的函件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计划文件及退伍军人介绍信办理注册手续。
      (四)工人调动。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劳动部门有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五)市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用人单位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中止合同证明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情况各条手续。
      (六)单位人员退休、辞职、死亡、调动等,单位应凭相关文件或证明函件,及时办理下编手续。
      2、办事时限
      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编办及时给予办理注册手续。
     
     
      三、事业单位登记和年检
      1、办事程序
      (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申请。要求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由事业单位填写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出具申报材料,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市编办。
      2、受理。对申请登记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材料和填报的申请书予以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可受理。
      3、审核。对提交的文件、相关材料和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4、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不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5、发(缴)证书。根据核准情况,对核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6、公告。对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市编办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事业单位年检
      1、填报。事业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编办。
      2、审查。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的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做出结论。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并由市编办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说明理由,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
      2、办事时限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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