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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12号)以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黄政〔2009〕11号),现就开展我市2009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2009年省下达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700名,安排如下:市直150名,屯溪区80名,黄山区100名,徽州区80名,歙县100名,休宁县70名,黟县50名,祁门县70名。
      二、见习对象
      本市生源、离校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应、历届毕业生。
      三、见习期限。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也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四、见习范围。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等院校,各地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类工业、产业基地、经济园区等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就业见习。在就业见习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五、见习费用。1、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按50%的比例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2、保险费用。由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专项经费,将政府应支付的见习生活补助经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分配的见习计划指标确定见习生活补助经费数额,作为就业见习专项经费统一拨付当地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根据不同渠道组织的就业见习毕业生数量统筹发放使用。若有余缺,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或适当追加。
      七、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列为当地政府民生工程就业工作考核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就业见习的政策制订和指导、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统计、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负责见习毕业生政策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并对就业见习工作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各相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开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皖政办〔2009〕48号、皖人社发〔2009〕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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