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和规范接待工作,节约接待经费,结合人事编制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公务招待对象是指上级、市外有关部门来局、编办联系办理公务的人员;本市人事编制系统及有关部门来局、编办联系办理公务,确需安排就餐的人员;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客商。
二、公务招待标准
1、各区县人事、编制部门来局、编办联系办理公务,需要安排工作餐的,标准不超过35元/人,中午用餐一律不上酒。晚餐标准不超过40元/人。陪餐人数应控制在3人以内,最多不超过4人。
2、接待上级领导和相关友好市领导,原则上宴请一餐,厅级领导就餐标准50元/人;处级领导及相关市来人,就餐标准不超过45元/人。
三、公务招待管理
1、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由各科室将来人姓名、职务、人数及陪餐人员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安排。
2、在接待活动中,一律不得用公款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3、双休日、节假日接待,要与办公室负责人联系,并经领导批准。
4、定点接待餐馆定期凭餐饮发票、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到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三单”不全,不得报销。
四、局、编办所属事业单位公务招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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